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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
 

 

 

 

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

19964月颁发)

 

第一章  

   

第一条

   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普通高等学校(以下简称高等学校)的领导,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 

第二条  

    高等学校的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,培养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 

第三条  

   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,支持校长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规定积极主动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  

 

 

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 

 

第四条  

   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)。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。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 

第五条  

    规模较大、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,根据工作需要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。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  

       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,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。

 

第六条

       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(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)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  

 

第七条  

    党的委员会应本着精干、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,设立办公室、组织部、宣传部等工作机构,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,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。  

 

第八条  

   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。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,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党委批准,也可以成立党的支部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。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。

   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,根据工作需要,经校党委批准,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。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行生,接受校党委的领导,任期四年。  

 

第九条  

   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,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不设支部委员会,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,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。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。  

 

第十条  

   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,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系设置,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,机关、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。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,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。  

 

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 

 

第十一条

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  

   1、学习、宣传的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   2、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,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,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、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
   3、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   4、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。

   5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负责干部的选拔、教育、培养、考核和监督。

   6、领导学校的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。

   7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。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,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。

 

第十二条

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  

 

   1、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,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。

   2、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的情况。

   3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。

   4、检查、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,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。

   5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,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。

 

第十三条

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(直属党支部)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  

   1、保证监督党的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。

   2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

   3、加强党组织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,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。

   4、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
   5、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。

   6、领导本单位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。

 

第十四条

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  

   1、宣传、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,团结师生员工,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   2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,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向党员布置做好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,并检查执行情况。

   3、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

   4、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,了解、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
 

第十五条  

    教研室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,经常与教研室主任沟通情况,对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教研室的重要问题。

 

第四章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发展  

 

第十六条

        高等学校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教育,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,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,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的专业技能,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。  

 

第十七条  

        全党内生活制度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,大力表彰先进,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,严格执行党的纪律。

 

第十八条

        按照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,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、培养和考察,有计划、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  

 

第十九条

       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党校。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、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。  

 

第五章干部工作  

 

第二十条

       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,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命用干部,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。  

       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,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,经校党委(党委)集体讨论决定后,按规定程序办理。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,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。

 

第二十一条  

       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(直属党支部)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,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、培养、考核、监督工作,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、班主任的配备、管理工作。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、晋升、毕业等方面的工作,并负责政治审查。

 

第二十二条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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